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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Apr 2, 2024 22:55:51 GMT -6
提供儲存戀童癖圖像的手段或服務或保證透過網路存取此資訊的網路供應商可能會受到懲罰。這是議會戀童癖調查委員會提出的第 250/2008 號法案,本週四(10/7)在參議院獲得批准。該提案將涉及兒童和青少年的新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更新了《兒童和青少年法》中已規定的對犯罪的處罰。此事現在提交給眾議院。 根據該項目,透過任何交流方式引誘、煽動或羞辱兒童(一種稱為誘騙的做法)實施“猥褻行為”將構成犯罪,除罰款外,還將被判處一到三年監禁。 。那些便利或引誘兒童接觸色情 墨西哥 電話號碼 材料或引導他們以露骨的方式展示自己的人將受到同樣的處罰。 該計畫還提出了兒童色情製品的定義,該定義現在將涵蓋「涉及兒童或青少年進行明確或含沙射影的性活動,或主要出於性目的展示生殖器的任何情況」。 該提案還修改了 ECA 第 240 條,以懲罰任何「以任何方式製作、複製、導演、拍攝、拍攝或記錄涉及兒童或青少年的露骨或色情性愛場景」的人。根據該項目,對這些犯罪行為的處罰將是四到八年有期徒刑,外加罰款。任何安排、協助、招募、強迫或調解兒童或青少年參與這些場景的人也將被判處同樣的刑期。現行法律只懲罰那些與兒童和青少年一起工作的人。 如果犯罪是在行使公職或職能期間或以行使公職為藉口實施的,則刑罰必須增加三分之一。另外:如果犯罪者利用家庭關係、同居或招待,而犯罪者是三親以下的親屬或同時是監護人、監護人、指導者、雇主或對受害人有權力的人。對於父母或監護人對其照顧的未成年人實施被視為犯罪的行為,處罰將更重。 任何人出售或展示出售涉及兒童和青少年的露骨或色情性照片、影片或其他錄音,除罰款外,還將被判處四到八年徒刑。 傳播含有兒童色情內容的材料——無論是透過任何方式提供、交換、傳輸、出版或傳播,包括透過電腦或遠端資訊處理系統(電信網路)——例如照片、影片或其他記錄,也可能被判處監禁判處三至六年有期徒刑。 虛擬犯罪 週三晚上(9 月 7 日),參議院批准了商會法案(PLC 89/2003)的替代提案,該法案涉及在隔離或私人單位中對人員、設備、文件、數據和資訊造成損害的非法行為。或公共電腦網路。 由於文本已被修改,此事現在已提交給該項目發起的眾議院眾議院。新的措辭首先由科學、技術、創新、通訊和 IT 委員會報告員、參議員 Eduardo Azeredo (PSDB-MG) 提出。在經濟事務委員會,參議員 Aloizio Mercadante (PT-SP) 再次改變了話題。梅爾卡丹特還與政府和社會部門就修改已在全體會議投票中的替代方案的修正案進行了談判。 全體會議批准的修正案涉及盜版等主題。新文字將存取設備或網路的犯罪行為概括為侵犯「明確保護」的環境安全。同樣,未經授權從存取受到明確限制和保護的單元或系統傳輸資料和資訊將被視為犯罪。 該項目還將偽造電子數據或真實的公共文件定為犯罪;偽造私人且真實的資料或文件;創建、傳播或維護包含涉及兒童和青少年的圖像和其他資訊的色情材料的文件;貪污;捕捉電子商務用戶的密碼並發布私人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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